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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用益物权
时间:2012-07-18 10: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特征: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例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草息的所有权?( )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参考答案] ABC[解题思路和依据] 选项A、B、C都是用益物权,取得孽息所有权是用益物权的当然内容。而选项D是担保物权,质权人只能占有孽息,而不能取得孽息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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