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典权

时间:2012-07-18 11: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仅限于房屋。

  (一)典权人享有除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二)典价:出卖价格的5/10-8/10.

  (三)典权人的权利义务: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出租、优先购买权(不适用赠予,互易如果是非种类物可以,非种类物不行)、分担风险(很重要,看P121案例,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就灭失的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均归消灭。在出典人就典物余存的部分回赎时,灭失部分的价值的一半,可以从典价中扣除)。

  (四)出典人的权利义务:让与典物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不能设立与典权性质不能并列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回赎不以原出典人为限。

  (五)典权赎回期限:30年内任意时间。

  (六)找贴(找贴是在典权存续中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面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作绝(有期限的典权,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得到所有权,典权亦因混同而消灭)、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条款时,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消灭)的含义。

  (七)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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