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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8
时间:2011-12-26 10: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3、企业法人:
A.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
B.取得资格:
a.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C.特别企业法人:
法律法规 | 具备法人资格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铁路法》 |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 火车站 |
《邮政法》 |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 邮电所 |
《银行法》 |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 各银行分行、支行 |
《保险法》 | 总公司 | 分公司 |
《航空法》 | 航空公司、机场 | — |
D.相关规定:
a.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b.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法人的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公示效力),法人的其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如,甲企业注册100万,实际出资20万,甲企业与其它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时,合同无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投资人负无限责任?有效合同,投资人负补充责任?此时企业登记则合同成立,股东负补充的有限责任。
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
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C.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D.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主要应当掌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中的“全部财产”仍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与“无限责任”相区别,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
补充: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还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有些一个生效,有些两个有效
房屋买卖,仅仅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有权转让的效力),买卖合同有效,能请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但不发生所有转移转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汽车买卖遵循这一规则;
抵押登记,两个生效,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担保法规定,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同时也是抵押权产生的效力;
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如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对抗效力,设立登记是生效效力。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海船和航空器的效力是对抗效力,不是生效效力;担保法规定,不是必须登记的其它物仅仅是对抗效力。
c.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如企业名称权的转让)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公司,但这种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应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组人民政府的批准,方为有效。
d.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内部债务承担协议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法人的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能发生合并的法律后果;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债权人反对的,则不发生分立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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