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9

时间:2011-12-26 10:2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终止:

  a.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b.注销: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c.清算:

  (一)解散或撤销: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二)被宣告破产:应当由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

  (四)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五)清算期间,该企业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仅在清算范围内活动。

  例如:A企业清算期,与B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F.责任承担:

  a.企业责任承担: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个人责任归为企业责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d.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1)成立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名称权)。

  (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2)类型:非独立性分支机构;相对独立性分支机构(如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分支机构和所属法人连带承担,即先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不足部分则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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