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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10
时间:2011-12-26 10: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4、联营:
A.联营类型比较:
法人型 |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合伙型 |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
合同型 |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
B. 联营中的非法行为:
区别 | 后果 | |
保底条款 |
1.参与共同经营。 2.分享盈利,不承担亏损。 |
1.条款无效。 2.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企业亏损。 3.如无亏损或有剩余,应重新合理分配或按投资比例分配。 |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
1.不参与共同经营。 2.不分享盈利,也不承担亏损,只按比例收取固定利润。 |
1. 合同无效。 2. 除本金可返还,利息予以没收。 3. 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定金为5万元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
选择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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