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考试纪律:违纪违纪处罚规定

时间:2017-04-25 10:52 来源:云南成人高考网 作者:博联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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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考试纪律:违纪违纪处罚规定

 

    【违纪】单科无效,影响录取

    如果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即使没有作弊的意图,仍然有可能出现违纪行为。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于成考生而言,损失一科成绩,就会比其他考生的总成绩落后一大截,很可能导致无法被录取。因而考生千万别因为自己的无意之举而给考试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全科作废,求情无用

    作弊在很多人眼里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事实上监考人员判定考生行为是否构成作弊严格依据《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条目。如果考生的行为与其中所列出的条目相符,即使没有主观作弊意愿,同样将被认定为作弊。“老师,我没想用手机作弊”等辩解将毫无用处。因而,防止违规作弊行为的发生不单要靠诚实,还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作弊,以免触犯。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目,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作弊,作弊考生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以下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作弊已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

    《刑法》新增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到时的处理,远不止“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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