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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高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5
时间:2012-01-04 10: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性
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历但能够自己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性: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对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前提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位置
非法人组织具有绝对的民事权力才能、民事行为才能,也具有民事诉讼才能,是既不同于天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位置,其在财产和义务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性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依照共同协定组成的结合体。其特性是:
1、合伙是依照共同协定组成的结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义务的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1、一般合伙与有限义务合伙。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3、合伙公司与其他合伙。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力。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议计划权、执行权和监视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入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义务。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有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2、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形。
(1)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议的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依据法律直接划定的前提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理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停滞合伙关系。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定商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承经营。
2、合伙协定商定的解散事由呈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赞同解散。
4、合伙人仅余一人。
5、合伙协定商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划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结算时应入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理人。清理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清理合伙财产,必要时分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置与清理合伙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置合伙了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人介入民事诉讼。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能够自己名义入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色有: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二、个人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个天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义务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1、由天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绝对的经营范围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落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力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义务。
2、农村落承包经营户:农村落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承包合同划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落承包经营户。农村落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农村落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落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落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落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出产经营。
(4)农村落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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