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人高考考试考规你认真学习了吗?

时间:2014-10-11 14:58 来源:云南成人高考网 作者:admin 点击:

            今年成人高考将于这个月举行,成考生多数已很长时间没有接触过标准化考试,有的考生也没有参加过高考,对于违规作弊的印象还停留在“打小抄、传小条”的印象里。但成人高考作为一项国家考试,执行着严格的考风考纪管理标准,对于各类违规行为也有着清晰、明确的认定。成考生在复习之余有必要抽出时间学习相关的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等,考生如发生违规行为将按其性质给予处罚。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要注意了解《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

  【违纪】 单科无效,影响录取

     如果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即使没有作弊的意图,仍然有可能出现违纪行为。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于成考生而言,损失一科成绩,就会比其他考生的总成绩落后一大截,很可能导致无法被录取。因而考生千万别因为自己的无意之举而给考试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 全科作废,求情无用

  作弊在很多人眼里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事实上监考人员判定考生行为是否构成作弊严格依据《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条目。如果考生的行为与其中所列出的条目相符,即使没有主观作弊意愿,同样将被认定为作弊。“老师,我没想用手机作弊”等辩解将毫无用处。因而,防止违规作弊行为的发生不单要靠诚实,还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作弊,以免触犯。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条目,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作弊,作弊考生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以下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严重作弊】 面临停考,影响将来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考生出现严重作弊行为,除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外,还将受到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这就意味着考生不但今年无法被录取,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机会进入成人院校就读。2012年就曾有个别考生被停考,考生要引以为戒。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成招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前除了要树立诚信考试的意识外,也要认真学习相关考试规定,避免无意违规行为,认清作弊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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