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时间:2018-05-18 10:10 来源:云南成人高考网 作者:网络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和云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申请办法

学位申请人应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夜大、脱产网络教育、自考等),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实践中具有认识和初步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按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含补考)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士学位申请人要求学位外语考试合格。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PETS-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日语(NNS-5),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

(四)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8年及之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注:若毕业证书上无入学年月,则按照毕业证发证年份为2026年(专升本)、2028年(高起本)及之后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2018年之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执行原规定即“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五年内可申请补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申请人资格者;

2.在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至申请学士学位期间受过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二、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程序

审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全面负责。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名单。

(一)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并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手续。

(二)学员填好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毕业证书、学位外语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前交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三)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报校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将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报。

(五)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学位获得者是通过何种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三、纪律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若发现学位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申请人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云师大通字﹝2006﹞29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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